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支付命令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109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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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090號
債 權 人 金金陶藝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雙和瓷磚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就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
利息,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,債權人請
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,超過部分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
外,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,另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曾宇婷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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