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支付命令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163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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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633號
債 權 人 遠昌發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廷升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廷升實業有
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
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邱瑞祥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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