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7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34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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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45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
代 理 人 蔡佳玲
債 務 人 蔡易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(下同)壹拾陸萬零肆佰伍拾
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
息萬分之5.4 計算之利息,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
約金一百五十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,延
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勝超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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