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7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36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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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64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
代 理 人 蔡佳玲
債 務 人 陳芮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(下同)壹拾叁萬玖仟肆佰柒
拾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,及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
拾元,延滯第二個月以叁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者
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
幣壹仟元。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曾宇婷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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