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支付命令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393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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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3939號
債 權 人 日月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凌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票號0000000 及票號0000000 之支票利息起算日超過民國96年8
月23日部分聲請均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查票號0000000 、
0000000 之貳紙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,支票退票日均為民國
96年08月23日,即聲請人於96年08月23日始向付款銀行提示
,故除利息起算日超過民國96年08月23日之部分聲請不應准
許,應予駁回外,其餘聲請核無不合,另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邱瑞祥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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