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7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6404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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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4045號
債 權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
代 理 人 張育仁
債 務 人 潘芬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玖萬叁仟玖佰玖
拾玖元,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貳佰零壹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
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71 計算之
利息,暨以該當月帳單中尚未結清之本金金額百分之2.5 計
算之違約金,並以三個月為限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勝超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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