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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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小上字第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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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63號
上 訴 人 乙○○
被上訴人 威鎮江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
月1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1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
由,不得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。
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。
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並
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以及依訴訟資料可
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
此項方法表明者,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
法令有具體之指摘,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
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,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
摘,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核其上
訴理由狀所載指陳:伊並未住在社區,亦未使用大樓公共設
施,多次與管委會協商溝通後,就管理費之計繳,並無回應
,顯無重視住戶權益。又大樓屬於24小時保全,亦有警衛人
員駐守,卻多次遭小偷光顧,住戶之精神及財產損失,建議
保全公司應予連帶賠償並更換保全公司,卻未被重視。再者
,大樓管理費公款挪用多次,且警衛挪用公款因而自殺身亡
,事後如何處理,並未告知住戶,大樓管理委員會措施裏有
瑕疵、舞弊、貪污太多,希大樓委員會能提出帳目一一說明
。現任主委甲○○歷年來是委員之一,現職警務人員,上訴
人曾親自拜訪,其親口告知已拒繳管理費近3 年。另現任副
主委陳清香亦親告知上訴人其亦拒繳管理費近2 年等語,並
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,更未指明原審判
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,參諸前開說明,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
理由,從而本件上訴,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4 條第1 項前段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
法 官 鍾啟煌
法 官 陳麗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玉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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