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監字第31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316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甲○○之監護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選定乙○○(男、民國○○年○ 月○ 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
000000號)為禁治產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生、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監護人。
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,依下列順序定之:一、配偶。二、父
母。三、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。四、家長。五、後死之
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。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,由
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;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
有困難時,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,由有召集權人聲
請法院處理之。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,亦同
,民法第1111條及第113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乙○○之弟即相對人甲○○因罹患亨
汀頓舞蹈症,智能減退,口齒不清,難以言語溝通,並領有
極重度多重障殘障手冊,現況已無法處理自己事務,前經鈞
院以96年度禁字第128 號裁定宣告禁治產人在案。茲因聲請
人係禁治產人之兄,其他親屬之住處較不方便,且亦無意願
擔任禁治產人之監護人,經呂德和(禁治產人之叔叔)、劉
呂添蕙(禁治產人之姐姐)、呂世明(禁治產人之堂兄)、
呂世諒(禁治產人之堂兄)、呂世溫(禁治產人之堂兄)等
5 人組成親屬會議,於96年9 月8 日開會一致同意選定聲請
人為禁治產人甲○○之監護人,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,爰
依民法第1110條、第1111條之規定,提出本件聲請等語,並
提出本院96年度禁字第128 號裁定、親屬會議紀錄各1 件、
戶籍謄本6 件為證。
三、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據,堪信為真實,爰依首揭民法第
1111條第2 項及第1132條第2 項之規定,並參酌親屬之意見
,選定乙○○為禁治產人甲○○之監護人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廖宮仕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