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本票裁定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026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263 號
抗 告 人 甲○○
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
第10263 號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30日本院裁
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
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
繳,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淑女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