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10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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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09號
上 訴 人 乙○○
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、27樓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
號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號2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
審判長法官 朱耀平
法 官 許月珍
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 記 官 翁子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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