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公示送達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簡聲字第11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110號
聲 請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債權讓與之事由,依法須催告
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,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、戶籍不
詳,致無法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,聲請公示送
達者,須符合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」之要件,本件聲請人
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,僅係因收件人招領逾期而遭退回,
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可稽,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
期退回,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,其聲請為無理
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袁玉玲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