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公示送達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簡聲字第7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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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78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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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乙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,
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由相對
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。又
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
明文規定。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「台北市龍山區」,有聲
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、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
證,依前開法條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
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涂文郁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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