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公示送達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簡聲字第8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84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向相對人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,
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、戶籍不詳,致無法送達,提出相對人
戶籍謄本、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,為此聲請裁定
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惟依民國96年8 月28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北縣警刑
字第0960027835號函,該分局派員前往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台
北縣土城市○○街8 巷2 號4 樓查訪,相對人確實居住於該
址,非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,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聲請公示
送達之要件不符,其聲請為無理由,不能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林懷歆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