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公示送達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簡聲字第9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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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96號
聲 請 人 華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華開公司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
,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,需通知保證人,然以通知存
證信函卻無法送達,致無法將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,為此聲
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,聲請公示送
達者,須符合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」之要件。惟本件聲請
人僅係因收信人招領逾期而遭退回,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
信函信封可稽,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,尚與前揭聲請
公示送達要件不符,其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彭聰敏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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