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公示送達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簡聲字第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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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99號
聲 請 人 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,因相對
人遷移新址不明,以致無法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
達等語,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、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、
債權讓與聲明書、貸款申請書影本各一件為證,核與首揭法
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懷歆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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