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拋棄繼承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7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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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43號
聲 明 人 甲○○
戊○○
丙○○
丁○○
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。
理 由
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聲明人甲○○係被繼承人乙○○(民國○
○○年○月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
號,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三峽鎮○○街二十八巷八號五樓)
之兄嫂,聲明人戊○○、丁○○係被繼承人乙○○之姪子,聲
明人丙○○係被繼承人乙○○之姪女,被繼承人乙○○於民國
九十六年七月七日死亡,聲明人均願意拋棄繼承云云,並提出
繼承系統表、繼承權拋棄書、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書、除戶戶
籍謄本等件為憑。
按拋棄繼承權者,須以繼承人為限,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
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明。經查:本件聲明人甲○○係被繼承人乙
○○之兄嫂,聲明人戊○○、丁○○係被繼承人乙○○之姪子
,聲明人丙○○係被繼承人乙○○之姪女,依法皆非被繼承人
乙○○之法定順序之繼承人,乃其竟遽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
思表示,於法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童淑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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