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限定繼承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75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55號
聲 請 人
即 繼承人?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36年10月28日出生、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新莊市○
○街12號4 樓),於民國96年7 月3 日死亡,開具遺產清冊呈報
本院,聲請限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
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
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
產行使其權利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楊振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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