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限定繼承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75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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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57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○
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31年5 月15日出生、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三重市
○○路1 號8 樓之1 )於96年7 月6 日死亡,開具遺產清冊呈報
本院,聲請限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
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
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
產行使其權利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廖宮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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