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限定繼承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76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64號
聲 請 人
即 繼承人 甲○○?住桃園縣觀
上列聲請人因其配偶即被繼承人乙○○ (女、民國46年9 月10日
出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
板橋市○○路177 巷3 弄5 號3 樓),於民國96年7 月22日死亡
,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聲請限定繼承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
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
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
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楊振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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