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限期起訴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28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80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王珮婷原名甲○○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泛亞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
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86年度裁全宿字第3240號裁定
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,業據本院依職權
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明屬實,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
本案訴訟,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9 月19日北院錦文人
字第0960004758號函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9 月14日桃院
木民科字第0960026614號函各1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5
紙附卷可稽,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
定期間內起訴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李宏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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