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發還擔保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231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19號
聲 請 人 丁○○○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誠信愛心家園
(原名: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民富教養院)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
物或保證書者,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(最高法院86年度
臺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),而非向提存所所在之法院為
之。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
第1 項定有明文,此項規定於依民事訴訟法所為之聲請事件
,自亦有其適用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係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
裁全字第622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,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
存,業據其提出上揭民事裁定及本院94年度存字第5204號提
存書各1 份為證,則命供擔保之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,至為明確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管轄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還擔保金,顯係違
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美雲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