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85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後,本院九十六年度
執助字第一五三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於本院九十
六年度重訴字第四○五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
。
理 由
一、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
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依強制執行法第18
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,該項擔
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,其數額應依標
的物停止執行後,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
之損害額,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,非
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
第442 號、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,聲請裁
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助字第153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
程序。
三、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5 號之債務人
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,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本院審酌就聲請人部分本院以96年度執助字第1538號執
行查封聲請人之股票,目前經查扣得聲請所持有之股票僅有
敦吉公司之股票 7,000股,均豪公司之股票10,000股,有該
執行卷宗可稽。又敦吉公司之股價於96年9 月20日為每股30
.9 元,均豪公司之股價則為每股19.25元,則上開經查扣之
股票合計為408,800元(計算式:30.9×7,000+19.25×10,
000=408,800)。則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
,為自停止執行時起至本案訴訟即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終結
止之利息損失,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
,一、二、三審可能之訴訟期間計為4 年4 個月即52個月,
認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88,5
73元【計算式:408,800×5%×(52/12)=88,573,元以下
四捨五入】,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。
四、依首揭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苑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