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再審之訴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0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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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28號
再審原告 鈞頂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再審被告 迅雷通信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貳
拾伍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72 條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靜 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許 清 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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