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03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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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34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被 告 鼎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丙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肆仟柒佰壹拾
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
玖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,尚
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洪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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