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03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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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38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被 告 東欣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葉耀舜原名丙○
被 告 葉貞呈原名葉玟
丁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萬柒仟肆佰
壹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
壹佰陸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
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洪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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