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04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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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41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
壹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靜 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許 清 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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