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拆屋還地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0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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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62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肆佰肆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
元(計算方式: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5,000元×面積68.51
平方公尺=4,453,150 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
伍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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