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0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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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76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丙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
前來(支付命令案號:96年度促字第16826 號;民事案號:
96年度重訴字第195號)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參萬零柒拾捌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
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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