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移轉不動產登記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95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54號
原 告 甲○○
乙○○
戊○○
被 告 丁○○
丙○○原名張淑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:
一、就原告甲○○部分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。
二、就原告乙○○部分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。
三、就原告戊○○部分為新臺幣玖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玖仟捌佰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 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美雲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