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清償債務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99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94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柒萬柒仟肆佰柒
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貳
拾貳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,
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洪惠玲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