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否認子女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親字第1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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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100號
原 告 丙○○
號
被 告 乙○○
兼法定代理人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二
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鄒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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