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否認子女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親字第1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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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114號
原 告 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兼法定代理人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五
時十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鄒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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