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清償借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重訴字第42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24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太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
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,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
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次按送達於住居所、事務所
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,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
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,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亦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1
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
於民國96年8 月24日向原告之住居所為送達,並由其受僱人
收受等情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復有
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參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其假執行
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清琳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