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8
除權判決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103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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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30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9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6年9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玉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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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103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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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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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土地徵收補│台灣土地銀│96年5月18日 │133,847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償保管專戶│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公司板橋分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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