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7
除權判決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10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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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43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1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9 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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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104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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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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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曾柄華 │華南商業銀│96年5月16日 │20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行蘆洲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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