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4
除權判決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79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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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94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96年9 月14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53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9 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簡青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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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96年度除字第79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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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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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簡金木 │板信商業銀│96年4月15日 │2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公司營業部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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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郭寬福 │板信商業銀│96年3月31日 │14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行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公司永和分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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