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2/27
勞動基準法
PCEM 90年度板簡字第2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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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三七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六
號),本院判決如左︰
主 文
甲○○連續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,處罰金捌仟元
,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前開犯罪事實,有:
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。
⑵查獲之警員報告表、臨檢記錄表各壹份及證人許婉如之證述可證,被告罪證明
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勞動基準法
第七十七條,刑法第十一條前段、第五十六條、第四十二條第二項,罰金罰鍰提
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、第二條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中中 華 民 國 九?
Q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程 萬 全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
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童 淑 敏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
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
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
違反四十二條、第四十四條第二項、第四十五條、第四十七條、第四十八條、第四十
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
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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