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/09/20
公共危險
PCEM 91年度板交簡字第3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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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三七六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0八
七號)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受傷而逃逸,處有期徒刑柒月,緩刑參年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詳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
逸罪。爰審酌被告之品性、智識程度及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犯後態度、對告
訴人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再告訴人於偵查中業撤回過失
傷害之告訴,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,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有
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,因一時失慮,致罹刑典,經此次
偵審程序併科刑判決後,當已知所戒慎,信無再犯之虞,是本院認對其前開宣告
之刑,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爰併宣告緩刑三年,用啟自新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、第七十四
條第二款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王敏慧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
。
書記官 利海強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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