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/09/24
傷害
PCEM 91年度板交簡字第45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四五О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
○一號)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過失傷害人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除甲○○於警察人員到場處理時,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犯行部
分,應予補充外,其犯罪事實及證據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
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甲○○所為,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又被告
一過失行為致告訴人李文慶、陳貴玉二人受傷,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,為想像競
合犯,應從一重之過失傷害罪處斷。又被告於警察人員到場處理時,當場承認為
肇事人而自首,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偵辦交通事故案件涉嫌人是否自首調查表一
件在卷可稽,應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。爰審酌被告之品性、智識程度、對被害人
所生之傷害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
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刑法第二百
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五十五條、第六十二條前段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
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、第二條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白光華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
。
書記官 段永玉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一千元以
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