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/09/17
偽造文書
PCEM 91年度板簡字第138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八八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(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九
五四號)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偽造文書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
偽造「謝東儐」之印章、印文均沒收之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,茲引用之。
二、證據:⑴、被告之自白。⑵、證人賴文正之證述。⑶、簽收單影本乙紙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、第四百五十
條第一項,刑法第二百十六條、第二百十條、第二百十九條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
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明宗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
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
書記官 許崇興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