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/09/25
竊盜
PCEM 91年度板簡字第96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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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九六一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五號
)及移送併辦(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五七號)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連續竊盜,處罰金壹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,復於民國九十一
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許,在台北縣新莊市○○路建新巷十五弄四十號
後院,竊取李崎丕所有之白鐵製攤架乙組,得手後裝載於自備之腳踏三輪車上,
正擬離去之際,當場為警查獲應予補充外,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同,茲引用之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,刑法第五十
六條、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、第四十二條第二款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
前段、第二條,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
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許月珍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
。
書記官 陳建新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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