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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小字第3900號
上 訴 人 蒲盛松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92,361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庭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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