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小字第3925號
上 訴 人 嚴凱(原名嚴華冑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上訴
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46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,50
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
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未
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庭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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