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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小字第4300號
原 告 林紹緯
訴訟代理人 戴妤潔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若慧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1,000元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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