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PCEV 112年度板小字第447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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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板小字第4475號
原 告 王艾琪
被 告 許詠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9號
)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
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之事實,有本院112年度簡字第925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
可稽,復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
表示,本院自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是以,原告依侵
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書記官 詹昕容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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