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清償借款
PCEV 112年度板小字第448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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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板小字第4483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
鄧介榮
被 告 鐘信德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弄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,並自民國九十九
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。如提起上
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記載上訴理
由(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
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,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倘未於上訴後20
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毋庸命補正,應逕以裁定駁回上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庭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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