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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小字第4561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 陳冠良即漢鑫實業工程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台幣(下同)10,14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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