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清償借款
PCEV 112年度板小字第47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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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板小字第4772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訴訟代理人 吳兆偉
被 告 戴瑋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
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九計算之違
約金。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
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
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九
五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九計算之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
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 記 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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