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給付信用卡帳款
PCEV 112年度板小字第48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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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板小字第487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
被 告 薛有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捌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
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
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 由 要 旨
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、債權明細
報表等件為證,核認無訛,堪信為真。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
項債務尚有糾葛,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
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法視同自
認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
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 記 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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