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損害賠償
PCEV 112年度板小字第517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板小字第5177號
原 告 劉玲宜
被 告 黃緯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專屬物品並涉及隱私資
訊,不宜交由他人使用,且詐欺集圑等犯罪人士常使用他人
金融帳戶作為收受贓款等犯罪俵用,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
財物,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,竟以縱有人持其金融帳
戶為詐騙、洗錢等之犯罪工具,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、
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,於民國111年4月10日,在新北市○○
區○○○○○0號出口,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
00000000號帳戶(下稱中信銀行帳戶)之存摺、提款卡、密
碼及網路銀行密碼,當面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、綽號「李
先生」之詐欺集圑成員使用。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中信銀
行帳戶後,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於111年3月8日起
,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原告聯繫,佯稱:投資股票獲利可觀
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111年4月27日9時18分許
,匯款新臺幣(下同)3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内,旋遭
提轉一空,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負損
害賠償責任,並聲明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112年度偵字第8668號、23934號、34286號、34287號、34
288號不起訴處分書、本院111審金訴第513號刑事判決、LIN
E對話紀錄及匯款證明等件為證,佐以被告於言詞辯論時陳
稱:我同意原告對我請求賠償,但我現在戶頭沒有錢等語,
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三、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、洗錢,且
其行為係導致原告受損害的原因之一,其幫助詐欺集團造成
原告損害,應屬共同侵權行為人,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
行為間,有相當因果關係,是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財產損
害即新臺幣30,000元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四、至被告辯稱沒有錢可以賠償等語,惟有無資力僅係履行及清
償能力之問題,債務人無資力非可作為拒絕給付之合法事由
,況債務人對其應負之金錢給付義務本應負無限責任,並以
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,作為其債務之總擔保,被告自不
得以無資力為由,拒絕清償債務,是被告上開所辯,洵屬無
據,委無足採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應
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
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
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
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